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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原一审审理或另行指定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审理期限原则不超过三个月,最长在六个月内结案。一审生效后,当事人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均可提出上诉,检察院也可提起抗诉。
这是因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时间一般比审理国内民事案件要长,很难按照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审理限制审结案件。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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