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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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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车的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员工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教练教授学车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教练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即驾校承担。
学生在学校嬉闹受伤,需要担负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 1、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其他学生; 2、学校; 3、受害学生本人。
有一初中生,在学校的宿舍里和同班同学互相嬉戏,甲同学无意中用手中的钢条(从宿舍门头上取下的,长约50公分)划到了乙同学左耳根,当时甲同学出钱为乙同学做了X光,事发三天后又到医院做了CT检查,结果均无异常,但五天后,乙同学精神有点不太正常,到医院住院,经医生诊断为应激性精神障碍病,为此乙方要甲同学为其承担其住院的全部费用.现在乙方也告上了法院,请问哪方要负责,学校有没过错你们会怎样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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