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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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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市公安XX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XX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价格、财政、税务、房地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施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编制施划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需求。施划方案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实际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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