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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制片者。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
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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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署名权的主体: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由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不能转让或继承。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也不能行使署名权。 电影作品和以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者,其可以在电影作品中署名,但为完成电影作品而必不可少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也在电影作品中享有署名权。 作者除了可以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在演绎作品如翻译作品、汇编作品中,原作的作者也有权在演绎作品中署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著作邻接权,其中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这其实就是表演者的署名权,其他邻接权人不享有类似的权利。 署名是一种权利,不是作者的一项义务,作者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不署名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作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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