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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通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者进行公告和批评;罚款。2、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4、单位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辞退或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如下: 1、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2、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负责对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会计或出纳调离本岗位时,应负责监交。 《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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