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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森林资源转让不包括森...
答:《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的森林未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擅自转让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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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森林里的树不可以砍。森林是宝贵自然资源,应该去保护和合理利用,而不是盲目的砍伐,需要有计划的进行实行措施: 1、向一些环境部门提建议,以保护森林为主的提议。一些专门的机构负责环境以及森林的问题,可以向他们提供合理的建议,供他们参考,并且能够合理的保护森林,这些都是为了保护森林,多提建议,令森林处于安全的状态; 2、个人应该做到不乱砍伐,能够做到合理的利用森林资源,并且能够合理的保护; 3、发动人民的力量,来成立专门的协会来搞好保护森林的重任。
退耕还林的林地的经营权可以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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