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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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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况如下: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开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驾无证驾驶,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期间逃逸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当知道发生过交通事故; (八)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协商支付赔偿费明显不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赔偿方面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
1、处理事故费用。 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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