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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
破产清偿有一定的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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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 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首先应优先拨付下列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在地需要的费,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1、破产费用应当先于破产分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2、破产费用应随时发生,随时偿付,不需要债权申报,更不必留待清算分配时偿付。 3、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开支而损害其清偿利益。债权人认为破产费用支出不真实或者不合理的,可以提出异议。 4、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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