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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

2022-08-26
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体系和物权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注意到这一立法制度的变动状况。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者的差异非常明显。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独立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特权。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当考虑法律的效力层级。一般而言,物权法的效力层级高于担保法,故抵押权必须随同主债权一起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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