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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工作组织程序(见附件1)。(一)计划提出。有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稽查局报送下一年度检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检查,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提前1个月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实施检查前两周填制《检查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经请示分管的总局领导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审批。(三)通知制发。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形式下发检查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只能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或参加检查,局内其他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凡以XX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总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总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发后,由办公厅送新闻媒体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资自负。未经总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XX名义或署以XX机关名称发表。在经领导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不得擅自举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不得以学术报告、理论研究名义对外披露本正式发布的涉税信息。
各省级税务机关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包括对上级领导有批示的人民来信的反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除总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类请示、报告,应当直接报送总局,原则上不报送总局领导个人。第二十大条凡公文内容涉及税制、征管政策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政策法规司会签;凡公文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会签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政策法规司或者有关单位会签的,总局领导不予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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