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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完毕后,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人民解放军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单位选举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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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指导选举工作,组织各项选举活动;(三)划分选区,向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五)受理选民的申诉;(六)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预选的结果,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七)规定选举日期;(八)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九)编制选举经费预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十)代表选出后,拟出总结报告,并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和统计报表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归档;(十一)其他有关选举事宜。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一)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三)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四)罢免代表,可以召开原选区选民大会表决,也可以在原选区内设若干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投票表决;(五)罢免县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组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让选民知人、知名和知情。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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