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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强制执行裁定不服,不能上诉,裁定书尾部要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可以上诉的裁定为: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根据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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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2、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拘留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4、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5、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6、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7、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8、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执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执行不服的,应当在六个月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立案受理。
裁定书裁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解决的。可以找专业的行政纠纷律师帮助你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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