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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特字第××号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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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申请书的监护人有哪些,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院指定的监护人的权利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法院指定监护人有效,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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