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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
首先,司机买了交强险,交警部门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要求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复印病历,保存好花费的相关票据。之后起诉,申请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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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原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以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姚某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对于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被告姚某作为侵权人,被告梁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有过错。两被告应连带返还原告保险公司代为垫付的保险赔偿款96873.6元。据此,判决被告姚某、梁某返还保险赔偿款96873.6元给原告保险公司。
在车险交强险理赔之后,保险公司有权进行追偿,这个术语在保险业务中被称为“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倘若保险标的因为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本应对第三方追究其赔偿责任,那么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之日开始,会在赔偿金额的范围之内,相应地取得对第三方主张赔偿的权利。所谓的“保险代位权”,是根据世界各国民商事法律中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为了避免由于被保险人获取双重利益所导致纠纷的产生,各国司法机关普遍认同并尊重的一项债权转移制度。广泛而言,保险代位权实质上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和运用。
警察认定责任后,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大小赔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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