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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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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所以,商标侵权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刑事案件,对于达成以上标准的,则必须由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来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则可以直接以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正所谓商标侵权案件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新“商标法”规定的咨询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程序,其目的仅在一些侵权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注册自行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可适当减少的商标纠纷各方解决争端的努力。通过第三方谈判,以减少商标案件,执法机构更有效地利用现有的执法资源。应该指出的是,自己的咨询商标侵权纠纷争议不构成犯罪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主业和量,达到刑事标准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侵犯一般情节是相对温和的,后果是严重的,可免予行政处罚,行政责任可免除。第三,侵权调查和处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持有人的权利不被侵犯,协商解决这意味着人的权利,他们没有造成伤害或损害的权利是不严重的后果,从而放弃的侵权民事责任追究的权利。在执法实践中掌握以下原则: 除了商标注册的投诉案件,在正常情况下,由工商机关的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不主动要求双方进行谈判。如果要求的谈判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给予一定期限的,由于不提供的证据已协商解决,应进行行政处理的,按照商标侵权案件。 2,商标专用权的投诉受理案件的工商机关应视为权利人已经放弃了,不再主动通过谈判解决双方之间的协商或谈判不会成为一个业务部门。 商标纠纷已经立案,工业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参与各方要求的情况下,而不是作出的行政决定之前,有关各方已同意和解,如果和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工业商务主管部门应书面提出要求撤回(关闭的情况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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