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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方而言,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户口的问题: (1)迁往结婚前户籍所在地 (2)另立门户 (3)再婚后再迁 (4)迁往经常居住地 办理...
一,夫妻户口同一县市的迁移程序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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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女方的户口可以迁入男方处。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男方户籍地派出所以“夫妻投靠”为由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女方的户口本到女方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出证明》、男方的户口本到男方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即可。
婚姻案件,通常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限定,管辖容易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时常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坐牢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出1年,原告一方诉讼要求离婚的诉讼。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诉讼离婚时,应当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手续。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手续;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奏效裁判文书。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建议来电询问。
当事人婚后将户籍迁往男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那么当事人的户籍就在男方户籍派出所。规定是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户籍。《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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