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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孕期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女职工,具体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处于特殊期为理由随意裁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在特殊期内终止,应顺延到特殊期期满为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也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 3.女职工的特殊待遇不能以劳动合同方式予以消除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规范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劳动关系时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或哺乳为解除合同条件,这一条款也属无效。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法给予特殊期内女职工相应待遇。
员工怀孕不能辞退。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违法解除的,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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