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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的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说构成犯罪的话,是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情节较轻的话会对直接责任人处十天以上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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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的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说构成犯罪的话,是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情节较轻的话会对直接责任人处十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另外还要进行罚款的,并且对于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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