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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纸质的离...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携带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和相关材料亲自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必须亲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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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需要向民政部门共同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实际上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关于离婚这个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的话,那么就是需要首先提出书面的申请,然后等待30天的离婚冷静期才能处理。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民事主体在结婚后有选择离婚的权利,但是并不存在自动离婚,必须要由建立了婚姻关系的双方通过协商,或者由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方式来办理离婚手续,而不是会认定那些已经分居两年以上的自动离婚。对于离婚前,孩子的抚养权存在争议的,此时可以起诉离婚。
一、如果进行协议离婚的需要下列程序: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二、如果是诉讼离婚的需要下列程序: 1、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起诉方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3、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4、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5、法院安排调解。调解成功,不再开庭审理。 6、调解无效的安排开庭审理。 7、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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