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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社保问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022-07-30
1、《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上规定对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具体计算工资总额的法定依据。另外,对于工资组成《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再次做了详细的说明。 3,因为社保缴费基数影响职工的个人社保待遇,由于少申报缴费基数导致职工社保待遇降低的,单位需要赔偿职工损失的,即使你签订如此协议,都是无效约定的,对单位而言,你以后依然可以籍此要求单位进行赔偿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就你来说,每月少申报6000元,一年少申报7200,对单位最高可以处216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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