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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在案发地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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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法条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追究。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图案、色彩,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应当立案。所谓“作废的信用卡”:1,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采取印刷、描绘。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对于本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2。(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行为人实施“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信用诈骗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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