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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
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1992年4月4日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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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三峡库区和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城镇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迁建区详细规划,并确定需要迁建的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城镇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迁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和适当发展的原则核定。城镇迁建中单位和居民搬迁的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核定。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省、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省、重庆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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