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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基于最初的汇票行为而明确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受托)付款人,其名称或商号均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1.汇票的出票人...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根据最初的票据行为明确的当事人,包括票据人、收款人和(受托)支付人,其名称和商号都记载在票据的正面。1、汇票的出票人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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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当事人指的是票据行为中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但是承兑人只在承兑汇票中是不可或缺的,在票据行为中并不是不可或缺的,如支票就不需要也不存在承兑人这样的当事人。背书人,并不是票据行为都需要背书,就不存在背书人这样的当事人;保证人也不是票据行为中必须存在的当事人。因此,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均属于非基本当事人。如果了解了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的法理概念,你就不会觉得这个问题很困难了。每个票据都不能或缺的当事人才是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当事人: 1、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的人。根据票据的不同,出票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 2、付款人:付款人是指由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记载的,将来可能对票据金额付款的人。 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权利人,即记名票据上最初的持票人。 4、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北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在作出背书行为后,对被背书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承担担保义务。 5、承兑人:承兑人是指在商业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6、保证人:保证人是指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汇票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被保证人,持票人等等。汇票权利人只能有一个人,原始汇票权利人是收款人,汇票转让后的权利人是最后一个被背书人,也就是最后的持票人。汇票包括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不包括受托付款人)、承兑人、所有的背书人和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四条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三十五条、和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三十七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本条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汇票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发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背书人、担保人、担保人、持票人等。票据权利人只有一个人,原始票据权利人是收款人,票据转让后的权利人是最后一个被背书人,也就是最后的持有人。汇票债务人包括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不包括受托付款人)、承兑人、所有背书人和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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