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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上级环境...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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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核发环保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不符合前款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监测数据予以证明。监测数据应当通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取得;对于国内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当提供工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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