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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位与另外一个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在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的单位必须是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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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位与另外一个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在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的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对作为从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主体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只要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单位(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共同犯罪行为并不完全是相同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分工和合作。 3.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为他人谋利和收取财物,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单位受贿行为的单位(自然人)必然有其中一种行为。而这种犯罪行为指向的客体必然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单位受贿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但表现却是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意志。另外,在构成单位受贿共犯的单位之间,往往存在着业务、人事或经济上的制约关系,从犯单位的意志往往会受到主犯单位意志的影响,甚至有时俩者重叠。
1、单纯代为接收贿赂不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共同受贿犯罪,双方需要具备“通谋”。受贿罪作为复行为犯,其实行行为包含“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财物”两个方面,因此,认定“通谋”,需要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在“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财物”两方面均具有意思联络,即行为人不仅要对“收受财物”具有共同认识,还要对“为他人谋利”具有共同认识。在单纯代为接收贿赂的情况下,因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的事实不具有认识,故不能认定二者具有“通谋”,行为人自然也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2、仅对他人收受贿赂知情的不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行贿人同时请托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关照,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事后分别收受贿赂,各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的同时也清楚他人收受了贿赂。 3、简单共同受贿犯罪可按个人实得数额处罚 原则上讲,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各共同受贿人均应对受贿总额负责,但实践中,如果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完全绝对化,受贿人一律对共同受贿数额负责,也可能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矛盾。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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