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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抢夺罪的数额规定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且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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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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