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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受理程序: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申请书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赔偿申请,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国家赔偿不被受理的,若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针对此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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