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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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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合同义务的内容有: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一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二是在合同履行及合同终止后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1、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相互负债,双方债务对价; 2、债务同时到期,可同时履行;双方平等支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有缺陷的另一方可以对有缺陷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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