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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材料进货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多久?

2021-11-19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保质期不明确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两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保质期不明确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两年。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出厂食品的检验证书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证号、销售日期、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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