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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收到刑事处罚审理的问题都有什么规定?

2022-08-01
中纪委(2008)第33号文件与省纪委(2010)第17号文14条并不矛盾。 前者是对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对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有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请注意,对于这种情况,是“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很显然,不是“按照法院的认定处理” 后者是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情形的规定。重点在于,司法高于纪检。依法认定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容改变的。纪检部门必须依照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追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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