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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产假工资待遇的具体规定是,1.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工资需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在产假期间可享受...
1、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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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85%发给。 第三条 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第四条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退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的职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获省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并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休期间,本人企业工资照发。 第五条 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 享受地、林区津贴的职工,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为基数计发地、林区津贴。职工病休期间的物价补贴照发。 病假时间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工伤待遇的办理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一、因公受伤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四、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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