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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复印件没有用。通常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证明力不够,法院处理案件时一般要求原件,欠款方不愿意还款时,仅有借条复印件时,该复印件无效,应当收集...
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借条复印件如能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是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被对方异议。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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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借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力和相应的证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件有困难,经人民法院批准出示复制品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原件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和复制品与原件或原件一致。
借条复印件没有用。通常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证明力不够,法院处理案件时一般要求原件,欠款方不愿意还款时,仅有借条复印件时,该复印件无效,应当收集其他能 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
借条复印件可作为证据起诉,但在法院开庭应当出示原件,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该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表明,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虑复制件或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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