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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遗嘱人若要...
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方法主要有: (一)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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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方法主要有: (一)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遗嘱人若要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必须再经过公证程序。 (二)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在后面的遗嘱中未明确宣布变更、撤消前面的遗嘱,但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则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前面的遗嘱视为被撤消;前后内容部分相抵触的,则视为遗嘱的变更。但若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三)遗嘱人可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消原来所立的遗嘱;即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消或部分被撤消。
撤销或变更遗嘱有以下几种方法: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如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了变更,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之后、生效之前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都阻却遗嘱人原立遗嘱发生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可以采用两种方式:(1)明示方式。遗嘱以明文的、直接的方式表示其变更或者撤销原立遗嘱,就是明示方式。(2)推定方式。实践中,推定方式变更或者撤销遗嘱又分为两种具体情形:①前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前后遗嘱内容完全抵触的,视为遗嘱的撤销;部分抵触的,视为遗嘱的变更。但是非公证遗嘱不能变更、撤销其先前所立的公证遗嘱。②遗嘱人立下遗嘱后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这种行为本身显示了遗嘱人变更、撤销原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从实际上否定了原立遗嘱,使遗嘱的变更或者撤销成为一种事实。因此,如果遗嘱人在立下遗嘱后,又亲自实施了与遗嘱的意恩表示相反的行为,使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部分灭失或者全部灭失,所有权部分转移或者全部转移的,视为遗嘱被变更或者被撤销。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后,就会使遗嘱人原立遗嘱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在继承开始后,自然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遗嘱处分遗嘱人的财产或者直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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