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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刑法中关于非法邮寄枪支罪的立案规定为: 1、非法邮寄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邮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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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配备公务枪的人和公司,非法租借枪支,借给未取得公务枪支配备资格的人和公司,或者将公务枪支作为借款抵押品,应立案起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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