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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出生后即可办理。 二、办理资料: 1、新生儿出生证明或户口本; 2、监护人身份证; 3、银行卡。 三、办理流程: 1、监护人携带上述...
新生儿医保办理流程: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周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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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一、公民出生新生婴儿后,父母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其出生登记。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办理婴儿出生登记的,在备齐上述证明材料后,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场办理。 四、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规定,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以后出生的小孩,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入户;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仍需按有关规定,在出生时母亲的户籍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需随父入户的,再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
新生婴儿在30日内向婴儿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所需材料:(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簿》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2、对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婴儿,办理入户,可凭(1)本人申请(说明理由);(2)乡(镇)、街道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3)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4)责任区民警的调查核实报告;(5)父母身份证明;(6)居民户口簿;新生儿户口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分局签发《准予入户证明》;(2)持《准予入户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户口登记部门每月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儿户口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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