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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强制执行担保人的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二十五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一、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职工,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计划参加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领取企业年金待遇。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企业盖章确认的待遇支付申请书、退休证明、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等。 2、退休前身故。 计划参加职工若在退休前不幸身故,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需提供企业盖章确认的待遇支付申请书、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材料。三是出国(境)定居。计划参加职工若在退休前出国(境)定居,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提交的资料包括企业盖章确认的待遇支付申请书、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出国证明、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等。 二、在实际操作中,多数企业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规定,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的计划参加人,也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当满足领取条件后,计划参加职工可以提出领取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资料,由受托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受托人将指令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相应待遇支付操作。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视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领取方式: 1、一次性领取。 计划参加职工将已归属个人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领取完毕。一次性领取适用于方案规定正常退休后可以一次领取的情况,以及身故或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2、分期领取。 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在方案中确定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频率、领取期限或者每期领取数额。计划参加职工按方案确定的领取方式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直至该职工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为止。 3、转换为商业年金,终身领取或定期领取。 计划参加职工可以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换为管理人提供的终身年金、定期年金等多种商业年金产品,以满足自己不同的领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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