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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是: (1)债务标的物的类型和质量相同; (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抵销的条...
债权债务抵销的成立条件: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债务标的物的类型和质量相同;债务可以抵销;任何一方提议抵销其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或者标的物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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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法定抵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务。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才能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也只有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抵销,如果一个是合法债务,另一个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主张抵销,因为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债务均须到期。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但是当事人自愿放弃期前利益、对对方当事人无害的,也允许抵销。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即不得抵销,否则不免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抵销。符合法定抵消条件的债务可以抵消,但是也有一些债务是禁止抵消的,以下为禁止抵销的情形: 1、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此类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需要的条件有: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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