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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上形成收养关系,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办理公证。我国法律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
(1)1992年4月1日《》颁布到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不满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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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
(1)1992年4月1日《》颁布到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对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但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部门按照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后,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2)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后违法收养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3)收养一方是华侨或居住在、、地区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发布施行后(1999年5月25日),在国内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必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禁止私下抱养。1、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第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的,应予承认。2、《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对原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事实收养,机构仍按《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规定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互负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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