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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在四年之内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政策。四年后仍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领取再生育证明怀孕后,无医疗机构证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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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接受计划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三)结扎输精管,休息十五天;(四)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及其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三)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四)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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