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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
夫妻一方重婚,另一方有权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纠纷中,关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认定还是比较严格的,夫妻一方仅提供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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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重婚,另一方有权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纠纷中,关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认定还是比较严格的,夫妻一方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或者通话记录等证据的,并不能证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还有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进而被排除的可能。此外,要求让出轨一方净身出户也是几乎不可能的。
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微信、微博可作为视听资料,但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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