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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如下: 2、监理人对于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3、验收合格后,由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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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具体如下: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实体进行到位质量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④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程序:1。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报告工程建设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进行检查验收。(1)检查项目的实体质量。(2)检查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和测试。(4)总结讨论竣工验收情况,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分别签字盖章。(6)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验收无效,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可以形成初步的验收意见,填写相关表格,由相关人员签字,但施工单位不加盖公章。(8)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的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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