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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于工伤。可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省份的工伤规定请求工伤赔偿。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
职工在上班期间原因不明死亡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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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先确定双方是何种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如果是劳动关系,你所述的情况则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如果是劳务关系则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3、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有: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劳动关系具体分为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您可以通过上述资料来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班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视同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生存或者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按因病办理。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新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首先要确定是否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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