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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动车事故赔偿比例工伤赔偿高一点吗

2022-03-18
这样比较合适。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工伤规定不一 上海法院网报道: 青浦法院民四庭在审理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又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发现,按照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一方面,该条款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另一方面,高院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工亡补助金,与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兼得项目。但是,现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故按照该条款内容理解,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工亡补助金与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再属于兼得项目。然而,高院的规定目前并没有作出修改,也没有作出新规定,所以审理中是按照之前高院的规定操办还是按照新条例来办,尚需要上级法院明确。其次,在实际的操作中,因条例没有规定相应偿还的限度或者是比例,也没有其他的解释,可能导致在实体审判中产生差异即执法不统一。因此,上述情况均需要上级法院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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