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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是申请执行人可以证明负有执行责任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违反了申请执行权利,会依法追究其刑事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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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请求追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刑事责任: (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或者超过三十日不予答复的。 (三)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的。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申请执行人曾提出诉讼,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受害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的证据,产权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停自诉事件的自诉人在宣布判决之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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