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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服...
通过工业方式大批量生产的大众化的普通服装,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具有欣赏性的时装艺术服装,一般是由专门的服装设计者设计,表达着特定的思想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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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几点: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含义作了解释,即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网络作品又是数字化作品,它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网络作品都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内,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的打印,因此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因此,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著作权及作品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 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 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即盗版行为; 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善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200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颗,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黯审查未通过,迹是被"禁止",都应受善作权法保护。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善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插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善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善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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