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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要承担的义务要大大高于单独犯罪的中止犯,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一人决定放弃犯罪,极力劝说其他人也放弃犯罪,若其他人接受了劝告,全部都放弃了犯罪,那全案都是按照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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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中止认定有: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发生,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这是时间条件。 2、全体共犯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具有了有效性。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才具有有效性,这样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一)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犯罪一旦完成达到既遂状态,便不存在中止,故犯罪中止必须是在既定的范围内发生,故犯罪中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二)自动性,行为人在自认为有可能将犯罪实施达到目的时,出于其意识而自动地放弃行动,便具备了中止的自动性。另外,认定自动性还应注意行为人自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本人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同时停止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或障碍,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被动的停止犯罪,因其不具有真诚性,应视为犯罪未遂。(三)有效性,在犯罪既遂以前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为有效的犯罪中止。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即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也就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实行结束而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时,因与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差,这时要中止犯罪,就不能仅被动停止行为,还应主动采取预防措施,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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