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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公正性

2024-12-19
根据通常情况,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并非其生效所需的法定强制性要素。因此,即使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只要它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它仍然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 为了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和可靠性,可以选择将遗嘱送至国家公证机关进行正规的公证流程。这样做可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得到更为充分和可靠的证明,即使遗嘱在未来可能涉及的诉讼纠纷中,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如果他们所立的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到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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