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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一共有三轮: 第一轮:从1978年开始,承包期15年,最早的1933年到期。 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2023年...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承包土地权可否继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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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会出现以下导致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减少的农村耕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等不利影响譬如继承人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明显多于其他村民,有违公平原则再如继承人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耕种,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混乱局面这有违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的性质
你的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该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只是对承包收益明确可以继承。 本案中老二、老三继续耕种是延续承包经营权,农场收回属于承包经营权丧失,可视为丧失取得收益的权利,得到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在权力上该笔补偿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本案中老大是否有权得到还涉及其继承权行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就让老二、老三继续耕种是不是属于放弃继承权就是关键问题,还请明确有没有变更经营权人,让老二老三中了多长时间,以便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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