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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有哪些

2022-11-12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方式调整如下: (1)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参保缴费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 (2)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且从未参加过“职工保”的人员,不得纳入“职工保”,但可参加“城居保”。 2、缴费办法调整如下: (1)选择参加“职工保”的,应采取逐年缴费的方式参保缴费,不得通过一次性趸缴的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政府逐年为其代缴12%,政府代缴费年限不变。 (2)政府代缴费期间,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在计算社保补贴时,代缴费部分不作为计算基数。征地后实现就业的人员,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3)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政府代缴12%、个人缴纳8%。参加“城居保”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由政府按规定一次性筹集缴费补贴资金,全部记入“城居保”个人账户,补贴年限不变。 3、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如下: (1)参加“职工保”的,逐年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2)达不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后,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也可直接转入“城居保”。参加“城居保”的,年满60周岁的从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居保”待遇;不满60周岁的,继续按照“城居保”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享受“城居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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