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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要件,若公司将资金据为己有或者老板跑路,则该公司或者老板构成该罪。 2、但是对帮公司或者老板...
一、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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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这样认定: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当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和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资金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或者随意挥霍,或者占有资金后带着钱潜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逃跑;(2)挥霍集资,使集资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使集资无法返还的;(4)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或者使集资无法返还的。对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超过10万元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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